据悉,该案被告人均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杭州市首例全案认罪认罚的涉黑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鲍某刑满释放后纠集了袁某、洪某、郑某,并以同学、同行等为纽带,先后纠集桐庐、安徽籍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该犯罪组织以实施“套路贷”、虚高修理费、“零首付”以租代购等形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经营汽车租赁公司、汽车修理厂等机构,提供租赁、购买、修理、保养等一条龙服务,在各环节设计陷阱吸引、“套路”被害人。同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该组织在当地租车行业、非法放贷领域的影响力。
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树立权威,该犯罪组织还插手工程,纠集多人阻拦工程施工。2016年至2018年,该犯罪组织在桐庐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7起,造成60余名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威胁、滋扰等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建德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成立了专案组,由分管检察长牵头负责,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先后出具了5份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严把证据关,精确分析论证,揭露三个“套路”本质,高质高效完成70余卷案卷和8箱账目、合同等书证,超过10TB的电子证据审查。在厘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又逐一会见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庭审前,全案16名被告人均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脉络清晰、节奏紧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殴打、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行为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