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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多部门联手规范车辆修理和清洗业

   2019-08-05 宿松县广播电视局23660
导读

文明创建规范车辆修理清洗共同创建文明县城致车辆修理和清洗个体商户的一封信: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区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大多数

  
文明创建
 
规范车辆修理清洗
 
共同创建文明县城
 
——致车辆修理和清洗个体商户的一封信: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区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大多数从事车辆维修和清洗业的个体商户,按照文明创建的要求,规范了车辆修理和清洗行为,但仍有少数商户违法侵占道路经营修车、洗车业务,污染了环境,影响了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修理和清洗行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自即日起,宿松县公安局、宿松县城市管理局、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将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开展专项整治。
 
一、经营车辆修理、清洗个体商户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店内经营,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出店经营;不得向街道排放污水、倾倒油污或污损路面。
 
二、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车辆修理、清洗个体商户侵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警城管联勤专班进行查处,对不能立即驶离的,将实施拖移并按违停处罚。
 
四、对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无照经营车辆清洗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取缔。
 
六、对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松是我家,文明创建靠大家。在全县上下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城市的热潮中,希望车辆修理和清洗个体商户,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变陋习,顺应时代发展,共建新时代美丽宿松!
 
宿松县公安局
 
宿松县城市管理局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松县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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