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沃尔沃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后视镜”“车辆前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
原告称,其发现两被告在2015年、2016年展会上均展出了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两次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两被告均出具确认书,承诺停止侵权,但均未实际履行,且之后继续在其网站上展示涉案侵权产品。2016年7月,原告代理人至两被告厂区,现场取得宣传册之后通过邮件洽谈方式购得侵权产品实物。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在原告客户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两被告就侵权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行为,且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两案共计1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两专利权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经比对,两案所涉的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原告两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形状、结构及各结构之间的连接关系、具体形状及分布上均相同,两案所涉被控侵权产品均分别落入原告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依据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专利在实现产品利润中所占的价值比重、两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