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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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6
楼
邮编:
200127
16F, Huishang Building, 1286 Minsheng Road, Shanghai 200127, China
网址/Website: http://www.jaydenlawyer.com
二零一八年十
一
月
致: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继峰股份
”
)
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
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继峰
股份
依据《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
“
激励计划
”
)
回购注销
部分
限制性股票
相关
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
继峰股份
如下保证:
继峰股份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
相符,所有
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
出
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
所涉及的
会计、审计等
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
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
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
效性
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继峰股份
本次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
事宜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需公告的
材料一同
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
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17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
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18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耿意红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8万股股票。
2018年11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耿意红因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2018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
销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
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
定
。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耿意红因个人原因辞职
,
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
中
的相关
规
定,
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5
年内,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而离
职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将回购注销
耿意
红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注销价格和数量
公司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8万股股票。
2018年5月24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637,719,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为6.11-0.28=5.83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
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合
法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和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
本法律意见书
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卢超军
________
卢超军
:
________
金
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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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8
年
1
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