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网站2月26日发布了《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下称2018年办法),明确了北京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主要政策内容。
本次政策的上一版政策,合并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123号)。前者失效,后者废止。《电动汽车观察家》为大家对比了上一版政策,将要点解读如下。
要点一:备案制或取消
在2018年办法中,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没有上一版政策中“在北京完成备案”的限定。
在相关部门的分工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责任变成了“负责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引导”“指导在京生产企业开发适用于本市推广的新能源车型产品”,也没有其他部门被赋予备案的责任。
老推广办法中,经信委的责任是“进行备案”——这意味着北京市可能放弃了备案制,改成引导和指导。
由此,2018年办法对车企的要求的描述也大幅缩减,只是宽泛要求生产企业的责任。
在第八条中,2018年办法还提及“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这明显映照了中央主管部门新政中破除地方保护的要求。
另外,经信委新增了“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兑付;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
但是部分人士呼吁的插电式混动在京获得“新能源汽车”身份的建议再次落空。
要点二:地方补贴还需制定
2018年办法说:“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
(财建〔2018〕18号)就是2月12日发布的中央新版补贴标准,按照中央主管部门要求,“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在各部门分工中,市财政局仍负责组织制定市级财政补助政策——这意味着北京市应该还有地方购置补助。
要点三:对机关、单位、国企的要求更加具体化
2018年办法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这比上一版政策增加了“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完善充电设施”等条款,要求更加具体。
要点四:加强一致性抽检和评估等市场监管
也许是对取消车企、产品备案的补充,2018年办法中加强了市场监管,表示要“从产品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开展一致性抽检和评估”。
要点五: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担负重责
2018年办法的各部委分工中,统筹协调推广的部门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变成了“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并新增了“并组织研究有利于推广应用的存量优化、通行、运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等责任。
由此来看,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因应中央的补贴新政和新推广形势,作出相应修订。北京新办法中没再提及备案制。上海在中央新政发布之后发出的《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也只字未提“备案”。京沪两城市的变化可能引领全国城市去除备案制。(完)
附: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全文
【颁布时间】:2018-02-24
【实施时间】:2018-01-01
【文号】: 京科发〔2018〕25号
【颁布部门】: 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
【法规类别】: 文件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有效推进节能减排,优化配套环境,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结合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条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本市实施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政策,并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尽职履责,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市推进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充电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本市为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公正、良好的消费环境,对在京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加强市场监管,从产品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开展一致性抽检和评估,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承诺、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及提供查询。
第九条 根据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分工安排,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科技创新与示范,并组织研究有利于推广应用的存量优化、通行、运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引导,指导在京生产企业开发适用于本市推广的新能源车型产品;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兑付;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市级财政补助政策。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受理、组织审核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制定等。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在京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监测抽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发布后,《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