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所指的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含停车场和停车库,以下同)停放,享有每日免首1小时停车费优惠,若车辆在该停车设施内充电,再减免与充电时间对应2小时内(含2小时)的停车费。
机场、码头、车站、口岸、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仍执行现行规定,即在上述停车设施内充电,每日免收与充电时间对应2小时内(含2小时)的停车费。
三、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停放,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享有每日免首2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予以停车优惠。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